近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某公司以認購3164.56噸林業碳匯的方式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通過自愿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讓生態“破壞者”變為環境“修復者”,為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和辦法。
生態環境領域的違法行為不同于其他領域,青山綠水一旦遭到破壞,不是用嚴厲的處罰可以挽回的。因此,處罰只是手段,保護恢復生態環境才是最終目的。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探索以司法之力守護青山綠水,在處理破壞生態環境案件時,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補植復綠,讓其“將功補過”,以實際行動恢復昔日生態“容顏”,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雙贏”。
生態修復的方式和措施多種多樣,“認購碳匯”是基于傳統修復方式上的大膽創新。一方面吸引更多社會資本趁著這股“東風”順勢而為,激活生態修復的“一池春水”;另一方面破解以往“一罰了之”,向社會公眾樹立“保護者獲益、損害者擔責”的鮮明導向。通過碳匯認購來破解生態修復的難題,是一個長期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兼顧情、理、法,要因地制宜,緊密結合當地生態實際和民生需求,靈活處理。如此,生態修復工作才能落在實處,讓青山更青、綠水長流。宜昌市立足資源稟賦優勢先行先試,在湖北省內率先開發地方林業碳匯產品——林業碳票,建立起湖北省首個“林業碳匯+生態司法”協同機制,構建了生態司法一體化保護新格局,為其他地區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宜都市“兩江潮”網評團隊、宜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向易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