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擬對下列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以公告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被處罰人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處罰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
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