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訊(通訊員 肖玉霖)近日,紅花套法庭接到紅花套鎮窯坡垴村治保主任來電。
“我們村有位老人需要住院做手術,他與兩名子女就手術費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需要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承辦法官在接到請求后進行調查,查明協議僅就醫藥費做了簡單約定,并未明確緊急情況下兩子女的支付順序及追償方式,后續的護理及費用也未明確。為達到司法確認效果,避免再次起訴,承辦人建議在協議中一并約定。
人民調解員隨即重新擬定調解協議,雙方簽字捺印后,承辦人當即作出裁定雙方之間達成協議確認有效的文書。
什么是司法確認?司法確認的效力如何?
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的一種,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進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審查,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訟程序。同時,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費用。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司法確認在哪里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如雙方認為有必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到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司法確認不予受理的范圍?
(1)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2)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3)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5)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責編:李華 向姝 審核:黨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