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訊(通訊員 楊瀟)眾所周知發布限高令是人民法院處罰“老賴”的一項重要執行舉措,但一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幸,試圖通過其他手段規避法律,這不……6月13日,宜都法院接到相關部門通報,被執行人陳某某于4月26日通過其他途徑購買機票乘坐過飛機,執行法官得知該情況后,立即傳喚陳某某到法院。
違反“限高”行為的陳某某,擔心自己可能被法院處罰,各種推脫拒不到院。6月20日,執行法官再次聯系陳某某,對其進行電話約談。陳某某承認,因從深圳返回宜昌時,發現無法使用身份證購票,故使用其他方式購買了飛機票。執行法官隨即對其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購買機票的行為進行訓誡,并告知法院可以依法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拒執犯罪行為。
經警示,陳某某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深刻反省自身行為,并于次日將該案剩余的14萬余元執行款全部支付完畢。至此,涉及標的近40萬元的股權轉讓糾紛案順利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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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限制高消費令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02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03
怎么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如果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到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無需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另行提出申請。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兩種情況下,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了保障,但因尚未最終實現,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決定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而不能依職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責編:黃金波 李華 審核:黨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