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所安全生產“十嚴禁”
當前正處于春耕備耕時節,化糞池、沼氣池等農業有限空間作業頻繁,在此提醒廣大養殖場(戶)從業人員一定要有效防護、規范作業,嚴格遵守畜禽養殖安全生產“十嚴禁”,確保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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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裸露沼氣池、化糞池、蓄水池,并應設立防護欄和明顯的警示標牌。
2
嚴禁未經專業人員許可打開并進入沼氣池、化糞池等密閉場所作業。
3
嚴禁在無安全防護措施情況下進入沼氣池、化糞池等密閉場所施救。
4
嚴禁把油、骨粉、棉籽餅和磷礦粉等加入沼氣池、化糞池,以防產生有毒有害氣體。
5
嚴禁隨意亂排沼液和糞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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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亂搭亂接電線、違規使用電器。
7
嚴禁違規使用火種、違規處置火情。
8
嚴禁未經安全培訓的養殖人員上崗。
9
嚴禁不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違規作業。
10
嚴禁瞞報、謊報遲報養殖場安全事故。
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責任告知書
廣大畜禽養殖業主朋友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畜禽養殖業主必須承擔畜禽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主動履行國家規定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畜禽養殖場(區)要配建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糞污處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規模以下養殖主體結合實際,通過配建糞污處理設施、委托協議處理、堆積發酵就地就近還田等方式,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嚴禁亂堆亂放、偷排直排、污染環境。
三、畜禽養殖業主須依法建立兩本臺賬,即畜禽糞污利用臺賬和養殖生產檔案。結合《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通過流轉、協議、合約等方式配套糞污消納土地;畜禽糞污須腐熟無害化處理后方可還田利用;嚴禁超土地消納能力施肥造成污染。
四、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是主管部門技術指導、執法監管的重要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230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當發生污染問題時養殖場需提供證據證明自身無污染)。
五、畜禽養殖業主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項、造成環境污染的,將面臨經濟處罰,主觀惡劣、偷排漏排等嚴重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畜牧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具體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檢查確保養殖場所沼氣池、化糞池、養殖設備等設施安全運行,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最后,我們倡議廣大畜禽養殖業主朋友們,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將保護生態環境轉化為行業發展的自覺行動,共同攜手保衛碧水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