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訊(通訊員 黃夢玲)“煙花爆竹最近需求很緊張啊,咱們得找個地方提前囤點貨,不然配送慢了可賺不到多少錢!”煙花爆竹配送員小劉與同事商量道,殊不知正是這一囤貨行為將讓他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小劉和小王是某煙花爆竹公司的配送員,為了方便送貨并且多賺些配送提成,兩人商議找個地方囤貨做配送中轉站。
小劉經過多方觀察,看中了同村一個老農戶家的偏屋,遂與小王一起租下來儲存煙花爆竹。兩人每次接到零售店的訂單去公司運貨時,都會故意從公司多開些貨物出來,然后運到小偏屋里儲存。他們認為這所房屋雖然也在村子里,但較其它房屋略微偏僻,儲存煙花神不知鬼不覺。但頻繁有輛白色面包車在夜晚出入這個老農民家中,還是引起了其他村民的懷疑。
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立即展開調查,最終查獲這個小偏時,屋內的場景令搜查人員震驚:小小的房子里滿滿當當堆放著各式各樣的煙花,經統計有煙花爆竹739件,總藥量761.45千克。
“我租的農戶家就是普通民房,沒有相關的許可和證件,按照規定是不能存儲在那邊的?!薄叭绻f我囤放的煙花爆竹被點燃了,那用來囤貨的農民家房子肯定沒了,住在旁邊的老兩口也要受傷......真是一時被鬼迷了心竅?!毙⒑托⊥踉诮邮芤硕际腥嗣駲z察院檢察官訊問時無比后悔。
雖然小劉和小王私自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危險作業罪處罰的正是危險犯,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就可能構成此罪。畢竟一旦煙花爆竹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最終,小王和小劉被依法起訴,并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安全無小事,警鐘應長鳴。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其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均須合法進行,切莫知法犯法,將個人利益凌駕于法律之上,漠視他人生命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