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客戶端訊(記者高伊洛 通訊員謝雨蒙)3月9日是“保護母親河日”,記者從宜都市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該院辦理多起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案件,懲治打擊各類長江流域違法犯罪行為,牢牢筑起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
202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攜帶一根獨節路亞釣魚竿(一種釣具)來到宜都市姚家店鎮劉家嘴村漁洋河水域附近后,在漁洋河匯入清江河入口處采用錨魚方式釣魚。約一小時后,宜都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獨節路亞竿一根、漁獲物白鰱魚三條,共計15.45千克。經宜都市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書認定,李某某釣魚的時間屬于禁漁期,釣魚的區域屬于禁漁區,使用的工具為禁用漁具。
宜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決定對其處以拘役三個月。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后,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五個月。經與司法所聯系,李某某十分珍惜緩刑機會,積極接受社區矯正并參加法治宣傳活動,該案裁判對被告人發揮的教育、引導作用明顯。
漁洋河屬于清江一級支流,清江屬于長江一級支流,漁業資源豐富,清江宜都段還有中華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漁洋河及清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影響著長江水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近年來,宜都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大力推進長江流域司法保護工作,用法治力量守護母親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