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客戶端訊(通訊員 趙曜)12月11日,宜都法院發出首份“訴前調書”字號民事調解書,并當場送達雙方當事人。
2020年12月,被告李某駕駛小轎車與騎行自行車的原告曹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曹某受傷。交警大隊勘查后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曹某負次要責任。因雙方賠償協商無果,原告曹某訴至法院。
宜都法院收到訴訟材料后,鑒于該案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且標的額較小等基本情況,將案件分流至訴前調解團隊辦理。因被告李某在外地,調解工作人員在征求原、被告及保險公司訴前調解意愿后,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線上主持三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在線簽訂了調解協議。宜都法院當即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
記者了解到,“訴前調書”字號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可直接作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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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四)相鄰關系糾紛;(五)勞動爭議糾紛;(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七)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糾紛;(八)其他適宜訴前調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