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被告人辛某注冊成立某勞務公司,成立后未實際開展業務。2023年1月,辛某通過網絡發布消息,謊稱與國內大公司有招工約定,需要招募大量工人去往印度尼西亞務工,報名后40天左右即可出國,出國簽證、往返接送機等事宜由某勞務公司統一辦理,報名人員只需提供體檢、護照資料,交納3000元合同履約保證金。
2023年1月至5月,被害人齊某等320余名工人與該勞務公司簽訂了《出國施工勞動合同》,共計繳納保證金近100萬元。資金到賬后,辛某隨即將資金全部挪用揮霍。經過公安機關介入處理,辛某陸續退還50余名工人保證金,至審查起訴時尚有278名工人的保證金83.4萬元未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辛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其對全部保證金予以退賠。
法律解析: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人急于出國務工的心理,以介紹出國為誘餌實施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有意向出國務工的人員,務必擦亮眼睛,防止上當受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擬出口務工人員必須與招工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在簽合同前可以在全國企業信息查詢網查詢簽約對象的注冊資本,簽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應不低于600萬元。同時,向招工企業所在地政府商務部門或者對外經濟合作部門了解招工企業是否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證書》,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出國勞務網“企業名錄”上查詢,并要求招工企業出具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外派勞務項目審查表。
另外,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簽訂對外勞務合同,招工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押金。務工人員見到押金條款,可以向招工企業提出質疑。(宜都市人民法院 李輝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