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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司法部取消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以來,宜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采取一系列舉措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流程及材料,共辦理非公證繼承不動產登記1680件,為群眾節省公證費用600余萬元。為切實解決群眾申請非公證繼承登記“取證難”問題,宜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堅持問題導向,主動作為,出臺《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證明告知承諾制(試行)公告》,申請人因特殊原因難以獲取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的,符合條件的可以以書面承諾方式代替。
《公告》明確了2種免提交材料情形:
一是死亡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 80 周歲,被繼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無需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有繼承人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是婚姻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 80 周歲,被繼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無需提供被繼承人父母婚姻證明,有繼承人提出異議的除外。
《公告》明確了3種可實行承諾制情形:
一是死亡證明及婚姻證明材料缺失;二是獨生子女證缺失;三是死亡時間證明。
同時對不能實行承諾制的情形進行明確:一是申請人有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其他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二是申請人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三是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存在糾紛或繼承公告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
《公告》還對承諾的簽署方式、承諾內容進行了明確:
承諾人辦理轉移登記(繼承)后一年內不以轉移、抵押、注銷等方式處分被繼承的不動產,在此期間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不予辦理不動產轉移、抵押、注銷登記業務。不動產登記機構還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業務列入事后抽檢范圍。
接下來
就帶您一圖讀懂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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